公司是由人民创建的,通过政府行事。我们授予他们公司章程,赋予他们某些合法权利和特权,例如签订合同的能力、有限责任和永续寿命。
(Corporations are created by the people, acting through their governments. We grant them corporate charters that confer certain legal rights and privileges, like the ability to enter into contracts, limited liability and perpetual life.)
这句话强调了公司作为实体的基本性质,这些实体从根本上是由人类决策和社会结构创建和管理的。它强调政府权威在赋予企业合法存在和特定权利方面的作用,将其定位为人民集体意志的延伸。这种观点促使我们思考塑造企业权力和影响力的民主责任。公司通常被认为是主要受利润动机驱动的自主实体,但它们的存在、特权和限制都是立法和社会共识的产物。它提出了有关公民与企业之间权力平衡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影响力、政治游说和社会责任等领域。认识到公司是由社会决策创建的,强调了民主监督和改革的潜力,强调赋予公司的权利和特权不是固有的,而是理所当然的。这种理解促进了关于这些实体应如何在社会中运作的更明智的辩论,确保它们的影响力符合公共利益和道德考虑。它还引发人们反思法律框架在塑造公司角色、权利和责任方面的重要性。总的来说,这句话让我们想起了参与建立和监管公司的人类机构,敦促人们持续保持警惕并参与公司治理。